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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Code for design of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
JGJ 39-2016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1079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行業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為行業標準,編號為JGJ 39-2016,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8、4.1.3、4.1.9、4.1.12、6.3.3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87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6.1 給水排水
6.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給水排水系統,且設備選型和系統配置應適合幼兒需要。用水量標準、系統選擇和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 94和《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2的規定。
6.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的引入管上應設置水表。水表宜設置在室內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熱冬冷地區及嚴寒地區,當水表設置于室外時,應采取可靠的防凍脹破壞措施。
6.1.3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的壓力應滿足給水用水點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壓力要求。當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系統增壓給水設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設有二次供水設施時,供水設施不應對水質產生污染;
2 當設置水箱時,應設置消毒設備,并宜采用紫外線消毒方式;
3 加壓水泵應選用低噪聲節能型產品,加壓泵組及泵房應采取減振防噪措施。
6.1.4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入戶管的給水壓力不應大于0.35MPa;當水壓大于0.35MPa時,應設置減壓設施。
6.1.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也可采用分散制備熱水或預留安裝熱水供應設施的條件。當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時,應采用混合水箱單管供應定溫熱水系統。
6.1.6 盥洗室、淋浴室、廁所、公共洗衣房應設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機排水應設置專用地漏或洗衣機排水存水彎。
6.1.7 便池宜設置感應沖洗裝置。
6.1.8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內單獨設置的清掃間、消毒間應配備給水和排水設施。
6.1.9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廚房的含油污水,應經除油裝置處理后再排入戶外污水管道。
6.1.10 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及氣體系統滅火設計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標準的規定。當設置消火栓滅火設施時,消防立管閥門布置應避免幼兒碰撞,并應將消火栓箱暗裝設置。單獨配置的滅火器箱應設置在不妨礙通行處。
6.1.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飲用水開水爐,宜采用電開水爐。開水爐應設置在專用房間內,并應設置防止幼兒接觸的保護措施。
6.1.12 綠地可設置灑水栓,運動場地應設置排水設施。
6.2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6.2.1 具備條件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供暖系統宜納入區域集中供熱管網,具備利用可再生能源條件且經技術經濟合理時,應優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為供暖熱源。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的規定時,可采用電供暖方式。
6.2.2 采用低溫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地面表面溫度不應超過28℃。
6.2.3 嚴寒與寒冷地區應設置集中供暖設施,并宜采用熱水集中供暖系統;夏熱冬冷地區宜設置集中供暖設施;對于其他區域,冬季有較高室溫要求的房間宜設置單元式供暖裝置。
6.2.4 用于供暖系統總體調節和檢修的設施,應設置于幼兒活動室和寢室之外。
6.2.5 當采用散熱器供暖時,散熱器應暗裝。
6.2.6 當采用電采暖時,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6.2.7 供暖系統應設置熱計量裝置,并應實現分室控溫。
6.2.8 鄉村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就地取材,采用可靠的能源形式供暖,并應保障環境安全。
6.2.9 托兒所、幼兒園房間的供暖設計溫度宜符合表6.2.9的規定。
表6.2.9 托兒所、幼兒園房間的供暖設計溫度
房間名稱 |
室內設計溫度(℃) |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保健觀察室、配奶室、晨檢室(廳)、辦公室 |
20 |
乳兒室 |
24 |
盥洗室、廁所 |
22 |
門廳、走廊、樓梯間、廚房 |
16 |
洗衣房 |
18 |
淋浴室、更衣室 |
25 |
原規范:
表 4.2.4
房間名稱 |
室內計算溫度 (℃) |
每小時換氣次數 |
音體活動室、活動室、寢室、乳兒室、 辦公室、喂奶室、醫務保健室、隔離室 |
20 |
1.5 |
衛生間 |
22 |
3 |
浴室、更衣室 |
25 |
1.5 |
廚房 |
16 |
3 |
洗衣房 |
18 |
5 |
走廊 |
16 |
—— |
6.2.10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與其他建筑共用集中供暖熱源時,宜設置過渡季供暖設施。
6.2.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通風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優先采用有組織自然通風設施;
2 當采用換氣次數確定室內通風量時,房間的換氣次數不應低于表6.2.11-1的規定;
3 采用機械通風或空調房間,人員所需新風量應不小于表6.2.11-2的規定。
表6.2.11-1 房間的換氣次數
房間名稱 |
換氣次數(次/h) |
活動室 |
3 |
寢室 |
3 |
廁所 |
10 |
多功能活動室 |
3 |
原規范:
表 4.2.4
房間名稱 |
室內計算溫度/℃ |
每小時換氣次數 |
音體活動室、活動室、寢室、乳兒室、 辦公室、喂奶室、醫務保健室、隔離室 |
20 |
1.5 |
衛生間 |
22 |
3 |
浴室、更衣室 |
25 |
1.5 |
廚房 |
16 |
3 |
洗衣房 |
18 |
5 |
走廊 |
16 |
—— |
表6.2.11-2 人員所需最小新風量(原規范沒有規定)
房間名稱 |
新風量[ m3/(h·人)] |
活動室 |
20 |
寢室 |
20 |
保健觀察室 |
38 |
多功能活動室 |
20 |
6.2.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公共廚房、公共淋浴室、無外窗衛生間等,宜設置有防回流構造的排氣通風豎井,并應安裝機械排風裝置。
6.2.13 夏熱冬暖地區、夏熱冬冷地區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當夏季依靠開窗不能實現基本熱舒適要求,且幼兒活動室、寢室等房間不設置空調設施時,幼兒活動室、寢室等房間宜安裝具有防護網且可變風向的吸頂式電風扇。
6.2.14 最熱月平均室外氣溫大于和等于25℃地區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設置空調設備或預留安裝空調設備的條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原規范沒有規定)
1 空調房間室內設計參數應符合表6.2.14的規定;
表6.2.14 空調房間室內設計參數
參數 |
冬季 |
夏季 |
|
溫度 ℃ |
活動室、寢室、喂奶室、保健觀察室、配奶室、晨檢室(廳)、辦公室 |
20 |
25 |
乳兒室 |
24 |
25 |
|
風速(v)(m/s) |
0.10≤v≤0.20 |
0.15≤v≤0.30 |
|
相對濕度(%) |
30~60 |
40~60 |
2 當采用集中空調系統或集中新風系統時,應設置空氣凈化消毒裝置和供風管系統清洗、消毒用的可開閉窗口;
3 當采用分散空調方式時,應設置保證室內新風量滿足國家現行衛生標準的裝置。
6.2.15 設置非集中空調設備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對空調室外機的位置統一設計。空調設備的冷凝水應有組織排放。空調室外機應安裝在室外地面或通道地面2.0m以上,且幼兒無法接觸的位置。
6.2.16 防排煙系統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標準的規定,當需要設置送風口、排風口時,風口底邊距地面應大于1.5m。
6.3 建筑電氣
6.3.1 活動室、寢室、圖書室、美工室等幼兒用房宜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也可采用防頻閃性能好的其他節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熒光燈燈具;保健觀察室、辦公室等可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或節能型電感鎮流器,或采用其他節能光源。寄宿制幼兒園的寢室宜設置夜間巡視照明設施。
6.3.2 活動室、寢室、幼兒衛生間等幼兒用房宜設置紫外線殺菌燈,也可采用安全型移動式紫外線殺菌消毒設備。
6.3.3 托兒所、幼兒園的紫外線殺菌燈的控制裝置應單獨設置,并應采取防誤開措施。
6.3.4 托兒所、幼兒園的房間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6.3.4的規定。
表6.3.4 房間照明標準值
房間或場所 |
參考平面及高度 |
照度標準值(lx) |
UGR |
Rn |
活動室 |
地面 |
300 |
19 |
80 |
圖書室 |
0.5m水平面 |
300 |
19 |
80 |
美工室 |
0.5m水平面 |
500 |
19 |
80 |
多功能活動室 |
地面 |
300 |
19 |
80 |
寢室 |
0.5m水平面 |
100 |
19 |
80 |
辦公室、會議室 |
0.75m水平面 |
300 |
19 |
80 |
廚房 |
臺面 |
100 |
—— |
80 |
門廳、走道 |
地面 |
300 |
—— |
80 |
原規范:
表 4.3.3
房間名稱 |
照度值 |
工作面 |
活動室、乳兒室、音體活動室 |
150 |
距地0.5m |
醫務保健室、隔離室、辦公室 |
100 |
距地 0.80m |
寢室、喂奶室、配奶室、廚房 |
75 |
距地0.80m |
衛生間、洗衣房 |
30 |
地面 |
門廳、燒火間、庫房 |
20 |
地面 |
6.3.5 托兒所、幼兒園的房間內應設置插座,且位置和數量根據需要確定。活動室插座不應少于四組,寢室、圖書室、美工室插座不應少于兩組。插座應采用安全型,安裝高度不應低于1.8m。插座回路與照明回路應分開設置,插座回路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
原規范:
第 4.3.4 條 活動室、音體活動室可根據需要,預留電視天線插座,并設置帶接地孔的、安全密閉的、安裝高度不低于 1.70m 的電源插座。
6.3.6 幼兒活動場所不宜安裝配電箱、控制箱等電氣裝置;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安全措施,裝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m。
6.3.7 托兒所、幼兒園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原規范沒有規定)
1 幼兒園園區大門、建筑物出入口、樓梯間、走廊等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2 幼兒園周界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電子巡查系統;
3 廚房、重要機房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
6.3.8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電話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并宜設置廣播系統、有線電視系統。
6.3.9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應急照明設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防雷與接地設計、供配電系統設計、安防設計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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